安徽规定:引江济淮工程城乡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

日期: 栏目:行业动态 浏览:

新安晚报 安徽网   12月22日,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该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。《条例》从划定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、加强水量调度和用水、强化水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。

明确禁止工程管理范围内六项行为

引江济淮工程沟通长江、淮河两大水系,穿越长江经济带、合肥经济圈、中原经济区三大发展战略区,工程一期总投资为875.37亿元,输水线路总长723公里,范围包括皖、豫两省15个市55个县(市、区),其中涉及我省13个市、46个县(市、区),引江济淮工程是一项“功在当代、利在千秋”的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和综合利用工程,是我省基础设施一号工程和重大民生工程,对于缓解皖北及豫东地区水资源短缺、沟通江淮航运、改善巢湖和淮河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。制定《条例》,对于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,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,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引江济淮工程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。

《条例》科学划定了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,明确了在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六项禁止行为,如禁止设置影响行洪、输水和航运的建筑物、障碍物或者种树及种植高秆作物,禁止擅自新建、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,禁止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养殖活动、餐饮活动,规定在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倾倒、堆放、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和船舶通航安全的砂石、泥土、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行为。

完善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制度

为了确保引江济淮工程供水水质,《条例》明确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。《条例》规定,省、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、水行政、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、自然资源、财政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农业农村、林业、公安、应急管理、文化和旅游、卫生健康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,负责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。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全面建立省、市、县、乡四级河长制体系。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河湖保护工作。

《条例》明确,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节水技术、节水设施和设备,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;在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,工程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,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,禁止取用地下水。引江济淮工程的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,保障基本生态用水,并统筹农业、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求。工程受水区范围内的城乡供水、灌溉补水、航运及生态用水,实行年度统一调度。对于直接从引江济淮工程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,《条例》要求其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,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、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。

《条例》要求,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内的设区的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,及时、足额支付水费,并规定,城乡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,具体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。

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叶晓

编辑  许大鹏

标签: